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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北电力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1、取消其参加当学年各种奖学金和荣誉的评选资格;

2、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于触犯法律的,除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认识、交待所犯错误事实,或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2、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3、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纪律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的:(按学校实际教育管理安排计时,旷课记录以任课教师考勤记录、班级考勤记录为准)

1、一学期旷课5-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超过40学时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的:

1、离校1-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离校3-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离校5-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离校7-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离校10天的,被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纠集多人打架,被及时劝阻而未发生,但已造成影响的,对为首的、策划或组织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为首的、策划或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醉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文明秩序,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且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程度的给予以下处理:

1、拾物不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成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协同盗窃的窝藏赃款、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私自校外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热得快、电水壶等违章电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章用电造成停电、起火、伤人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虽未使用违章电器,但未按学校相关安全用电规定操作,违规或不当使用宿舍内公、私用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自习时间内,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和动作对他人进行人身骚扰,侮辱他人人格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对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2、对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第二次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理:

1、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组织学生参与非法网络赌球、**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收看、收听淫秽音像、磁盘、光盘、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或非法出版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隐匿不交淫秽物品或非法出版物的,给予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或非法出版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组织唆使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有吸毒、贩毒、藏毒、运毒、制毒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相应情况处理:

1、宿舍内饮酒或存放酒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喧哗,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摔、砸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公共设施,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恐吓、辱骂、殴打学校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病毒标本、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非吸烟区吸烟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包车组织学生出游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早锻炼等活动,或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规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或组织及参与其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对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涉及暴力、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或者其他破坏治安秩序的案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调查取证;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事件由教务部门牵头查清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4、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院系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5、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在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可在处分前举行校内听证,具体内容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听证管理规定》。

6、对于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7、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行文。

8、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9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院系出具审核意见,学工部或研工部负责最终审核。同意解除后学校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不同意解除则出具处分延期决定书。

9、对学生实施处分和解除处分,应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和解除处分登记表。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资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处分及解除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0、规定中未明确提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文的处理办法执行,或由有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在华北电力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授权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