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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是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下达。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注册学生。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院系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评审,并将初评名单与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教育部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条  在受资助期间,受助学生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将终止资助。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