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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符合当年校内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评选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注册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学年初,教育部向我校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处接到教育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根据院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向全校学生发布申请公告和院系分配名额,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完成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院系申请材料,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汇总,提交华北电力大学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经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评审结果的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