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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学习期限的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


关于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和《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允许本科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课程(环节)。为做好这些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延长学习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本科学生在学制四年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不足学分情况分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不足学分在13学分以下者(含13学分),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或做结业处理,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之内返校参加重修。

2.不足学分在13分以上者,必须延长学习期限,否则做结业处理,不再返校重修。

(二) 延长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最长不超过其学制两年,并按学校规定交费。

(三)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批准。

(四)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补考、重修课程全部通过,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五)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习年限已满6年,但仍有课程未通过,即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返校重修。

二、申请与审批

(一)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本科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见学校的详细通知。

三、教学与管理

(一)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应的行政班级,一般按走读生管理。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种有关活动。

(二)派遣证(报到证)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四、学费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在进入第五学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五、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