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
时间:2019-03-12 来源:教务处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考试是高等学校公正选拔和评价人才、检查教学和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学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考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公正、公平、诚实、严谨的考风考纪,是实现以上目的的基本保证。为了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主、监考教师职责
主、监考教师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是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刹住作弊歪风的关键。主、监考教师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同时要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严肃及时处理。
第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除主监考外,每个考场另行安排一至两名副监考。
第二条 监考教师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教师,至少提前一天说明情况,由选派单位负责调换,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监考教师无故不能如期到达考场者,须由其选派单位负责安排他人代替,事后查明未到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监考教师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考场、清点考卷、准备答题纸、了解考生人数、清擦黑板等。
第四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检查考生的身份,检查考生的学生证件与考生身份是否相同。根据学生名单,监考教师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随机指定考生的座位、贴考生姓名等)安排好考场的座位。在考场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考生隔行、隔位就座,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第五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要提醒考生课桌上及课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要统一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尤其是通讯设备,不允许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者,务必放到指定位置。同时要求考生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考生如发现相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教师调换座位或者擦除。
第六条 监考教师在分发考卷前,要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准时下发考卷。
第七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看书报、做考题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能允许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解释题意,更不准做任何提示。
第九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确有特殊情况需改变考试时间时,应由主监考教师提前请示院系同意后报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和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第十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考场秩序,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如发现考场秩序混乱,有违规情况而不及时制止,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或考试后有人举报考场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多人考试作弊现象的,经调查属实,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认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及时收回试卷,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数相符。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当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其交课程所在院系或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出现问题的考场,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及《考场情况记录表》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口试、论文等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各院系要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管理,严禁学生以其它形式作弊。
第二章 学生考场守则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守则,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诚实守信,严禁出现各类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应按考试规定的时间提前10-2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并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作旷考。
第十五条 考生凭学校规定的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内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指定位置,以便检查。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不准在课桌内、课桌上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在考试开始前,如发现有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教师调换座位或者擦除,否则,一律按作弊对待。
第十七条 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和教师同意带进考场的物品之外,其它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放置,否则不发放考卷。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抽烟,不准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教师。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严禁自带纸张。考生的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统一收回。无论何种情况,严禁将它们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严禁私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确实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离开考场者,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对于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若要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然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教师清点考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违纪:
(一)未按照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
(二)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放置携带的物品;
(三)私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
(六)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又返回试图更改试卷;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九)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一)其它违反考场守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一)利用各种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物品;
(二)偷看、抄袭与考试有关的各种资料或他人试卷;
(三)抢夺、窃取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纸而不及时阻止并报告监考教师;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或利用其它方式获取有关考试信息;
(五)在以大作业、论文、专题报告、综述等作为考核方式时,抄袭、下载、剽窃他人相关文章;
(六)在教师阅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雷同试卷或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等其它情况,经调查核实确属作弊的。
(七)协**生作弊的。
(八)其它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第二次作弊;
(二)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有计划,有组织的作弊);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其它考试作弊性质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认定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等违规情况,应终止考生考试,没收其考卷及作弊证据。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考试违规情况。《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载的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违规考生应当签字认可,并离开考场。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通讯设备等工具,予以暂扣并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处理。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在接到考生作弊材料后,会同相关院系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认定并及时通报,同时报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管理部门告知被处理考生处理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规学生相应纪律处分,具体见《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条 处理办法
(一)凡出现考试违纪情况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出现考试作弊情况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且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出现考试严重作弊情况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且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考试后,经调查核实,确属考试违规者,一经查出,仍按上述相应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诉或听证,具体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和《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听证制度(试行)》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违反考场规范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举行的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脱产生的所有考试(含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等)。成人教育函授生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