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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2008年7月修订)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主、辅修制度是学校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学生实施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发挥学分制的灵活性,激发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增强我校学生在就业中的竞争能力。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辅修教学要求

(一)凡设置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院系,必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实施。内容包括:

1.辅修专业: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数(一般为40学分左右);

2.辅修学位: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含毕业设计或论文)及学分数(一般为60学分左右);

(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修读时间,一般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辅修学生随相应专业上课。

(三)辅修学位一般在理、工、文、管、经、法等学科门类之间选择,辅修专业应跨院系或跨学科选择。

二、申请条件

凡学习努力,学有余力,成绩优良,累计平均学分绩原则上在75分及以上,对本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有特殊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当申请人数超过辅修专业接纳能力时,学校择优录取。

三、申请办法

(一)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申请手续一般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办理。

四、组织及管理

(一)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生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或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选课申请表,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修读费。不按期选课注册者,不予办理听课手续,不予登载成绩。

(二)辅修课程考核一般安排随该学期同专业的同一课程结课考试进行。

(三)辅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参加学籍管理,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参加有关评优活动。

(四)在辅修学习过程中,如学习有困难可向本院系申明,暂时停止辅修,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中途辍修者,学生需到所在院系填写《辍修备案登记表》,并报教务处备案。如已通过选课系统选择了辅修课程,需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辍修备案手续。教务处将取消其所选辅修课程并注销其辅修身份。如未按期办理辍修手续,对于选择了辅修课程且没有交纳辅修修读费用者,所选课程不予取消,成绩以0分记。

(六)学生在辅修学习期间出现考试作弊者,即取消其辅修资格。

(七)辅修课程在校期间可修读、考试多次,每次均需事先到院系办理选课注册手续,选课注册时按所学课程的学分数交纳修读费。

(八)辅修学生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一课程的学时、基本要求达到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的,经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认定,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审批后备案,其该门辅修课程可以视为通过。

(九)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要求的,按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对待;未达到要求的按公共选修课处理。

(十)为加强对辅修学生的管理,突出辅修课程,各院系要对辅修学生单独设立辅学专业(学位)成绩档案。

五、证书发放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学分并完成辅修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的,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相应学位证书。

六、辅修实行按学分交费制度,具体按学校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